第六章和 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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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雇員歧視的投訴,請參閱以下投訴程式。
喬治亞州港務局 (GPA) 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法規,在管理其計劃或活動時不因種族、膚色、國籍、殘疾、年齡或性別而歧視。 GPA 負責協調合規工作並接收有關經修訂的 1964 年《民權法》第六章的非歧視要求的詢問;1973年《康復法》第504條;1975年《年齡歧視法》;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章;1990年《美國殘疾人法案》第二章;以及其他適用的聯邦反歧視法律,包括但不限於 1972 年《聯邦水污染控制法修正案》第 13 條和第 40 章 C.F.R. 第 5 部分和第 7 部分(以下統稱為聯邦反歧視法)。
本檔概述了與 GPA 提供計劃和服務有關的非雇員投訴程式。 (GPA 對員工投訴雇傭相關事項的程式在單獨的政策中有所規定)。 GPA的非歧視協調員(如下所列)應負責協調和監督聯邦非歧視法律。 非歧視協調員和/或其指定人員將接收和審查投訴,與投訴人溝通,調查投訴或安排對投訴的調查,發出信函和通知,並採取其他必要行動,以履行 GPA 在聯邦反歧視法下的義務。
- 蒂芬妮·李(Tiphani Lee)
- 非歧視協調員
- 主街82號
- 加登城, 喬治亞州 31408
- [email protected]
- (912) 963-5569
任何認為自己在 GPA 計劃或活動方面受到歧視的人都可以使用以下程式提出投訴。 將對提出的指控進行適當、及時和公正的調查。
任何提出投訴或作證、協助或參與歧視調查、訴訟或聽證會的個人,都不得受到 GPA 或其雇員的恐嚇或報復,以干涉法律保障的任何權利或特權,包括 1964 年《民權法案》第 504 條或其他民權法規, 或按 GPA。
GPA對非雇員歧視投訴和報復投訴的程式如下:
- 任何認為自己受到歧視的人都可以向 GPA 的非歧視協調員提出書面投訴。
- 投訴人還有權直接向適當的聯邦或其他政府機構投訴;但是,投訴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這樣做。
- 投訴人可 www.gaports.com 下載投訴表,或向非歧視協調員索取投訴表。 投訴人可以向非歧視協調員提交一份書面聲明,以代替投訴表格,其中包含下文第3a至3f節中確定的所有資訊。
- 投訴應包括以下資訊(如果知道):
- 投訴人的姓名、地址和電話號碼。
- 被指控的歧視的依據(即種族、膚色、國籍、性別、年齡或殘疾)。
- 指稱的歧視性事件發生的日期。
- 對所稱事件的描述,包括導致申訴人認為歧視是一個因素的原因。
- 可能瞭解該事件的人員的姓名、位址和電話號碼。
- 如果已向機構或法院提出投訴,則提出投訴的機構或法院以及聯繫人姓名。
- 投訴人的簽名和日期。
- 如果投訴人無法提交投訴表或書面投訴,應聯繫非歧視協調員。
- GPA將在其政策和程式中做出必要的合理調整,以使殘疾人能夠充分參與投訴和調查過程。 此類便利可能包括但不限於大字體、盲文、錄音帶,或協助投訴人準備其書面投訴。 任何需要這種便利的人都可以通過現有的最佳方式與非歧視協調員聯繫。
- 如果英語不是您的主要語言,並且您難以用英語進行有效溝通,您可能需要口譯員或文件翻譯才能有意義地訪問喬治亞州港務局。 如果您需要基於語言能力的便利,請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非歧視協調員,以便提供資源以進行充分的溝通。 檔翻譯將通過翻譯工具在線提供。 提供非員工歧視投訴/申訴檔程序的多種語言版本。 如果您的語言不包括在其中,請聯繫非歧視協調員。 對於那些可能要求面對面或電話會議的人:根據要求,將向任何英語水準有限 (LEP) 的個人提供翻譯。 翻譯服務將親自或通過電話提供。 喬治亞州港務局將盡一切努力在任何給定時間容納盡可能多的 LEP 個人,但可能會根據翻譯人員的可用性而有所限制。
- 喬治亞州港務局將盡一切努力為來訪者提供適當的翻譯。 我們定期提供的語言翻譯包括西班牙文、普通話、他加祿語、法語、德語、印地語、日語、韓語、葡萄牙文和越南文。 這些語言服務於美國除英語以外的大多數主要口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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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瞭解可以參與喬治亞州港口提供的服務的個人概況的一個重要步驟是對人口普查數據的審查。 根據美國人口普查局的數據,GPA LEP援助計劃將允許與大約 26,452,847 名以英語為第二語言的公民進行更好的溝通,這些公民在美國被歸類為“不太好”。
- 更具體地說,在查塔姆縣和薩凡納大都會區,在查塔姆縣的 260,239 總人口中,有 23,824 人說英語以外的語言。 在這 23,824 名公民中,有 9,560 人被歸類為說英語,“不太好”。 在英語能力有限者人數最多的第一語言中,西班牙文是最常見的,約佔總人口的 2.2%。 越南人是第二 大人口,約佔0.24%,其次是中國人(0.21%)、印地語(0.14%)和韓語(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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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訴提交后,將在五 (5) 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發出確認函。
- GPA會儘快調查投訴,並努力在60天內完成調查,但必要時可能需要更多時間。 如果需要更多信息來解決案件,非歧視協調員可以聯繫投訴人,投訴人應在可行的情況下,在七天內或《政府採購協定》規定的其他合理期限內作出答覆。 未能及時提供所要求的資訊可能會導致投訴被駁回或調查結束。 如果投訴人不再希望繼續審理他/她的案件,也可以行政結案。
- 調查結束后,GPA將通知投訴人調查結果。
- 如果投訴人希望對決定提出上訴,他/她有十 (10) 天的時間在結果通知之日起。 這樣做。 應向 GPA 的首席人力資源官提出上訴,並由其決定。
非歧視協調員可以嘗試通過雙方都同意的解決方案來調解和解決投訴。 任何非正式決議必須由 GPA 首席人力資源官和投訴人簽署。
非歧視協調員收到的所有書面投訴、向首席人力資源官提出的上訴以及這兩個人的答覆將由 GPA 保留至少三 (3) 年。
這些程式並不限制或剝奪投訴人向外部執法機構提出正式投訴的權利。 除上述程式外,任何認為自己在 GPA 計劃或活動方面受到歧視的人都可以聯繫相應的聯邦機構。
如果已獲准進入 GPA 的個人希望進入喬治亞港務局校園或碼頭進行任何外部活動,則需要合理的便利,請聯繫非歧視協調員。
- 合理便利的要求將根據具體情況得到回應。
- 通過電話或電子郵件收到的任何合理便利請求將在 5 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子郵件或電話得到確認。
- 一旦做出調整,將通知受益人,以確認住宿的參數將適合其限制的需要。
- 如果不能立即做出任何長期解決方案,將採取臨時措施。
- 請求和後續住宿的記錄將保留在 GPA 人力資源部的記錄中。
- 有關限制和便利的定義,請訪問 便利 | 美國勞工部 (dol.gov)